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取得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取得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