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说明有关情况,调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和核实有关情况。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