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将有关材料调到本机关或者检查人员办公地点进行核查。 调阅的有关材料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送还并保持完整。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