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时,要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结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分布、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等情况,分类确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监督检查的频次和方式,建立定期轮查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