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财政部门监督、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要求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及时上报财政部。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