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发生以下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实施严格监管:
审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薄弱的;
以向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中间人支付回扣、协作费、劳务费、信息费、咨询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的;
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被实名投诉或者举报的;
业务报告数量明显超出服务能力的;
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的;
需要实施严格监管的其他情形。
审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薄弱的;
以向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中间人支付回扣、协作费、劳务费、信息费、咨询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的;
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被实名投诉或者举报的;
业务报告数量明显超出服务能力的;
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的;
需要实施严格监管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