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权属与处置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权属与处置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交由总所管理,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