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权属与处置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权属与处置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