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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后合伙人或者股东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转入该所手续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备案手续的;

对分所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不实施统一管理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