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