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保持设立条件等情况进行汇总,并于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引用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