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将有关材料调到本机关或检查人员办公地点进行核查。 调阅的有关材料应当在3个月内送还并保持完整。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