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未保持设立条件的; 在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