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