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