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应当终止的情形时,应当分别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报送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附表11),同时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