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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合伙协议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自愿解散;

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被依法宣告破产;

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