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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