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项目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健康(含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规模适当、功能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已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地方资金已落实。
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在同一规划期内,同一项目此前未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为分年度执行的续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