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 第十条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优良种畜登记卡由专人负责填写和管理,登记信息应当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不得随意涂改。 优良种畜登记卡等书面信息资料,至少保存5年;电子信息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