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八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八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负责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等进行自律监管。 证券交易所发现发行上市过程中存在违反自律监管规则的行为,可以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