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中国证监会同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注册后不再符合本条第(一)项情形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