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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节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第二节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可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第三十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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