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 第四十八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 第四十八条 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