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四十五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四十五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表决事项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发行优先股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非上市公众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公司普通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人数少于二百人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