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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节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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