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