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第一节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节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当不存在重大缺陷。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公开发…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