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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伊斯兰教协会人员等在朝觐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擅自组织公民朝觐或者为非法朝觐活动提供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和《宗教事务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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