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朝觐费用由取得朝觐名额人员所在地县(市、区、旗)伊斯兰教协会收取,并逐级上交至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县(市、区、旗)未设立伊斯兰教协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代为收取。

每年朝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收取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代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