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朝觐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取得朝觐名额的人员应当交纳朝觐费用。朝觐费用包括为境内外组织服务机构收取的代收代缴性费用和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综合服务性费用。 第十九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根据与境内外组织服务机构签署的合同等,确定该会年度代收代缴性费用项目和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根据朝觐人员境内城际交通、食宿、置装等… 第二十条 朝觐费用由取得朝觐名额人员所在地县(市、区、旗)伊斯兰教协会收取,并逐级上交至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第二十一条 代收代缴性费用应当根据合同等收取,按实际发生情况,多退少补。综合服务性费用为一次性收取,透支不补。 第二十二条 朝觐费用收取与使用应当遵循据实核算、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