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1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