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