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二十四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