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