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二十五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