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二十一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