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

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