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财务公司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拟设立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上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财务公司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拟设立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上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