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财务公司章程草案;

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

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

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