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母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整体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分析、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

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企业集团登记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

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