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财务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引用法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