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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财务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须按本办法进行规范,过渡期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通知。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中国人民银行原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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