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组,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