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跨境重组税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通知》第七条规定的重组,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重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 第三十七条 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组,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