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跨境重组税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跨境重组税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重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要求,准备资料。 引用法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