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