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应准备以下资料:
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