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准备以下资料:
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