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产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

当事方的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

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